新加坡政府采购制度
一、体制及机构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活动由政府的一些部、厅以及法定 机构(事业单位)负责执行。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型国家,没有地方政府,自1995年5月1日中央采购办公室的关闭,考虑到规模效益,财政部只负责少量物品如 纸张、计算机等实行集中购买,其他大量的物品采购活动,由各部委、厅或法定机构负责。但是,他们都要遵守财政部(预算署)制定的中央采购指南。一般来说, 每年没有固定的采购计 划,如果需要就可以购买。
以下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管理:
1、财政部(预算署):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指南,其他部委、厅或法定机构都必须遵守;集中采购少量物品;负责对为政府采购提供一般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注册。
2、卫生部:受财政部委托,对有关部委、厅、法定机构所需的医药产品的集中采购;对为政府采购提供医药产品的供应商进行注册。
3、建筑业开发委员会:受财政部的委托,负责对建筑业主的注册。
二、采购政策及实务
新加坡政府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开和竞争性。总的来说,新加坡没有通过特别的政府采购计划来实现社会或经济目标,如支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特别产业或幼稚产业。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实行招标机制,包括公开招标方法,选择性招标方法和限制性招标方法。
适合公开招标的标准为:超过15000新元的商品和劳务,以及达到30000新元 的工程。选择性
招 标标准为:低于15000新元的商品和劳务,或不足30000新元的工程。选择性招标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涉及到机密的或敏感性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招 标邀请函只发给有限的供应商。限制性招标是在购买特别产品或只有一家能够提供设备时适用,同时,在紧急情况或者明显有益于公众利益时,也可采用限制性招标 方法。总的来说,竞争性招标占招标总数的85%,如剔除国防采购,竞争性招标占总采购价值的60%。
在制标书时,购买实体要使用中性语言,不得有针对性,也不能提出给任何投标者优惠条件。标书中应规定最低的应标期限,所有国内外投标者都必须到财政部、卫 生部、建委会登记,前去登记的公司必须提交经注册部门签发的有关该公司的背景、财务和负债等方面的材料,并要求交纳一笔不退还的资金。中标者为既满足招标 者要求且 价格最低的公司,中标者还必须得到招标委员会的批准。中标者要求交纳一笔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约为投标商品价值的5%,当合同圆满完成后,才返还保证金。
新加坡对国内供应商并无优惠政策,除非在执行政府工程方面业绩一直很好的业主,对中小企业也没有优惠政策。在国际组织协议中,新加坡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成员一定的优惠。
三、政府采购法规到目前为止,新加坡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有财务程序法以及政府合同法,在政府合同法中规定了可以代表政府签订合同的官员的资格要求。
四、申诉与仲裁财政部(预算署)负责处理供应商的申诉与仲裁事宜,如有必要,确定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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