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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离岸案例

设立离岸

 

什么是离岸(海外)

 

离岸也称为境外或外国,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在操作上与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为达到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目的,选择离岸,确保能以从法律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离岸通常创建于将资产转移到托管人名下时(成为离岸),这时托管人成为资产的法律所有者,同时根据约定的条款负责管理资产,并将它们分割给离岸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将资产所有权转移到托管人名下的个人或公司)。财产交付后,委托人仍保有财产运用的决定权,随时终止契约,取回财产,避免将财产赠与子女后,子女挥霍无度之困扰。因此,可以用于确保前辈积累的资产不会被后代轻易浪费。

离岸是的一种创新,在操作上与类似,指的是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权区成立的。由于避税地在税收和法律设定上的优惠,使大多数的离岸都设立在避税地。离岸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世界几个著名的避税港,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都可以注入离岸,包括现有的存款、股票、债券及房产等

 

离岸的最常见用途

 

1. 保护财富免受政治、经济动荡或家庭纠纷不确定性影响; 

2. 提供向继承人转移财富时的有效税务方案;

3. 建立一个遗产计划以实现家庭成员或其它收益人获得遗产财富的最大化利益; 

4. 根据个人意志向继承人转移财富而不受所在居住地法律的限制; 

5. 整合遍布全球的资产所有权,使得它们集中在一个地区; 

6. 减少或免除由于设立者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税; 

7. 在涉及法律纠纷时提供资产保护; 

 

离岸设立的模式图

 

 

离岸的案例

 

1. 资产受到保护

 

黎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他的生意越做越大,企业的风险也相对地增加,很多时候要用个人的名义来做投资和担保,令自身的资产得不到保障。因此黎先生成立了授权,令部份的资产移至人的名下,但生意上出现问题,导致清盘或破产,这部份的资产(离岸)也不被债权人索偿。

 

2. 隐私受到保护

 

楚先生因工作的关系经常要中港两地走,有太太在香港,而中国大陆也有一名女朋友,彼此都不知道大家的存在。莫先生担心一旦他过世后,因遗嘱需要披露所有受益人的身份和相关分配遗产的比例,而导致她们知道大家的关系而有所不愉快。因此楚先生成立了遗嘱,可以在各方都不知情的情况底下,按照财产授权人的心意分配资产。

可以避免遗嘱认证与公开宣读,保障私隐。

离岸的前提-----境内资产转移境外(一般采用红筹模式,即参照境内公司海外的模式)。

中国是一个外汇管制国家,因此,时需关注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资的外汇备案登记手续,而且与境内公司有关的外汇汇出汇入也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的法律有:

75号文 ---20051021日《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号文--- 200698日《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的规定》

 

红筹模式

 

我国不成熟的公募融资市场和不完善的法律环境导致了国内企业难以在境内寻求到足够的资金。于是,我国极富创造性的企业家们开拓出了境外的红筹模式,来实现境内企业境外融资的目的。红筹模式是指境内的企业通过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并由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企业的资产和权益,然后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融资的运作模式。红筹模式一方面给国内企业带来了崭新的融资渠道,增加了境内资金,带动了境内产业的发展,疏通了国内企业境外融资的渠道,有利于我国对外资的利用。另一方面,红筹也带来了资本外流和境内资产的境外转移,同时红筹模式也带来了监管的困难。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即离岸公司

 

指的是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 09)第39条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定义包括三层含义: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例如:香港公司, 英属维京群岛公司(BVI), 开曼群岛公司(CAYMEN马绍尔公司(MARSHALL)等;

2、特殊目的公司系由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出资设立或实际控制;

3、境内公司或自然人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实现其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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