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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院称民企挪用资金人数比国企高30%

市检察院:民企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两年查处288件422人

本报讯 民企已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市检察院近日通报称,2010~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88件422人,其中被查办的商业贿赂案涉及91人,超七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企业“实权派”人物。

“2011年,我市检方共受理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85件290人,涉案金额6338.14万元。”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冉劲介绍,近两年该类犯罪正在迅猛增长,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冉劲说,企业可通过对曝光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寻找到应对之策。

职务侵占:

八成发生一般职工身上

从2010~2011年检方办理民企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职务侵占案涉及284人,超过五成以上。这类犯罪案件中,有八成是发生在企业中职务不高的雇员身上。如业务员、库管员、驾驶员、保安、门卫等。冉劲分析说,这类职务侵占案中,以共同犯罪为主。

案例:内外联手偷盗损失巨大

2010年10月至去年3月,社会闲散人员袁某、胡某与在我市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当销售员的胡某之弟合谋,盗卖水泥。之后三人分别找到厂内各个环节工作人员数十人,多次将厂内的散装水泥盗出,由事先联系好的水泥收购商陈某等人负责销赃。经查,上述犯罪嫌疑人共计作案99次,盗出散装水泥143车、6300余吨,价值人民币197万余元。该案仅被捉获的犯罪嫌疑人就有48人。

挪用资金:

涉案人数比国企高三成

民营企业的挪用资金案涉案人数,已高于国企挪用公款案涉案人数近30%。冉劲介绍,民营企业中挪用资金者多为企业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挪用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如按揭买房、支付购车款项等。冉劲表示,“收入不高,买房、买车差钱”、“先借来救急,想办法再还回去”等都成了行为人挪用单位款项的理由,他们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先用了再说。还有人挪用资金用于赌博、投资等。

案例:挪公款输光了谎称被抢

张某赌钱输光了公款6.5万元后,为隐瞒事实,伙同其妻子导演了“被抢劫”一幕。两人报假案,假装被“歹徒”入室抢劫,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疑点,经审查,张某才供认了为隐瞒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而伪造现场、报假案的事实。后来,夫妇俩均受到处理。

商业贿赂:

超过七成是“实权派”

“2010~2011年,因商业贿赂被公诉的有91人,超七成为‘实权派’。”冉劲说,如今,商业贿赂案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企业“实权派”,他们占商业贿赂案总人数的75.56%,共计68人。冉劲介绍,这类案件的发案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等行业。

案例:受贿款合伙投资逃制裁

蒲某为承接我市某县医院住院部装修工程,向该医院院长唐某行贿50万元。在唐某新房装修时,蒲某还安排手下施工人员负责装修,并为其支付基础装修人工及材料费,共计4.58万元。后唐某又将贿赂款50万元用于和蒲某共同投资酒店,企图淡化该笔款项的非法性,逃避法律制裁。

咋防员工“职务”犯罪 检察官总结出五要诀

为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官根据所办案件总结出五要诀,帮助民企防范内部人员出现“职务”犯罪。

要诀  1

“三分三清一落实”

资金安全保障高

“三分”即会计与出纳分开、经办人与审批人分开、管理费用与经营费用分开;“三清”即每一笔资金来源清、用途清、去向清;“一落实”即财务人员职责范围和责任落实。

提醒:当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如同囊中取物,拒绝诱惑就会变得更加艰难。所以,完善企业财务会计监管等监督制约机制至关重要。

要诀  2

监督制约“一把手”

保障合伙人利益

民营企业因为财产的私有性质,往往是企业“一把手”一拍手即可决定资金流向,这种方式看似灵活方便,但却因为欠缺必要监督,为企业资金流失埋下隐患,侵害公司合伙人利益。

提醒:在非公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合伙、合作、股份制等各种企业形式不断出现,更要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建立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

要诀  3

关键岗位有效制衡

减少犯罪“机会”

明确企业内部职责权限,在岗位之间尤其是关键岗位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使其真正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从而避免由于部分人员权力扩张而产生犯罪的“机会”。

提醒:重视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构建,注重两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对关键岗位要制定完备的监督制约规章制度,二是对相关的制度要切实执行,不能让规范形同虚设。

要诀  4

灵活报销要防漏洞

规范手续莫忽视

民营企业出于方便经营的考虑,对诸如营销费、业务招待费之类的开支,在报销手续上往往较为灵活,欠缺必要的规制,这使得企业资金可能被“染指”。

提醒:保证企业资金安全,规范财务手续不容忽视,防止以备用金、业务招待费等名义,使公款中饱私囊。

要诀  5

及时报案易于惩戒

证据消失查处难

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后,及时报案将利于案件查处,并能起到惩戒作用,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要是错过机会,将会失去查处的最好时机。

提醒:要是报案滞后,时间一长,部分重要证据消失,企业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也让犯案者有了侥幸心理,很可能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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