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由不支持征高税率
除了来自权威部门的纠偏,税法专家从法理角度对“PE溢价投资拟征税40%”传闻进行了否定。税法专家认为,有限合伙制PE的征税办法确亟须明确,但最终结果只可能是在20%的个人所得税率和25%的企业所得税率中“二选一”。
据传闻中的草案,合伙制PE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招股价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我一看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上海某股权投资公司老总说,“被投资企业一就收税,这怎么可能?第一,还没有发生交易,拿啥缴税?其次,若发行价是50元/股,PE入股价是10元,按照传闻40元差额部分就要征40%的税,那就是每股要缴16元的税。1年后解禁期满若股价跌到10元,岂不是连本金都亏进去了?”
作为税务专家,中国纳税筹划网总裁宋洪祥也对该传闻持否定态度,理由有三。
宋洪祥认为,第一,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的两大基本税法,其中已经规定了个人进行股权投资缴纳20%所得税;法人进行股权投资须缴纳25%所得税。这是国家规定的两个法,谁都改变不了。基于此,不可能再出现一个高于25%的税率。第二,目前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减轻税负;同时,对私募股权企业,国家政策放开了,现阶段是鼓励其发展的,所以从这点上看也不会对其加税。第三,从投资过程来考察,合伙制PE缴纳40%税率的说法也不切合实际。简单地说,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主体不同,就涉及重复缴税。比如,一个法人投资了另一个法人,由于法人都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投资者收到被投资法人的分红时就无需再缴税;但当个人投资法人时,由于法人只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投资者在收到被投资法人的红利时,就必须补缴个人所得税,这就出现了重复缴税现象。若按传闻所述,如果再将有限合伙企业确定为一个缴税主体,又该怎么分配呢?显然,税制体系就乱套了。
宋洪祥表示,目前,对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如何缴税,天津的做法是按个人所得税征收20%;北京是按企业所得税征收25%,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国税总局对有限合伙企业怎么缴税,可能会进行讨论,但讨论范围也仅局限于对这类企业到底是按个人缴还是按法人缴有个界定。
由于有限合伙PE不仅个人可投资,法人也可投资,所以宋洪祥倾向于按法人缴税。“不管怎么样,应该不会冒出个‘40%’来。” 宋洪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