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新增委托的五十三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何绮莲、莫志伟、关家宝、彭雪辉、林秀明、黄淑芸、余玉莹、李德祥、吴慧思、黄瑞华、黄英琦、黄得胜、刘之璇、黄新民、邓志聪、练绍良、周慧文、朱海明、郭冠英、林洁屏、张霭文、何君尧、李家祥、梁云生、梁伟民、胡家为、林月明、赖显荣、邓宛舜、郑炎潘、黄国基、林靖寰、苏绍聪、苏锦梁、杨培才、孔蕃昌、钟卓成、文达良、林新强、毕文泰、梁德丽、岑文伟、蔡小玲、冯蔼荣、杨锦祥、何佩仪、毛慧贤、林健雄、黄嘉纯、陈美嫦、吴绪煌、白鸿滕、范楚文。
连续委托的四十二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马豪辉、叶成庆、邝来兴、许次钧、江焯开、朱仲华、庄善庆、吴金源、李伟斌、李企伟、李国康、陈仕鸿、陈家乐、陈健生、陈炳焕、岑文光、宋荣光、张永财、张家伟、张植源、周少琪、周永健、周卓如、罗婉文、林锡光、胡文锦、骆兴华、徐佩文、郭敏生、郭威、莫玮坤、顾恺仁、顾增海、唐汇栋、黄德富、萧泽宇、曾文兴、曾金泉、谭子玲、廖国辉、潘展鸿、黎耀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同胞回内地办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宜,进一步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事务联系,一九八一年,司法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顾问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涉及内地的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从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委托公证人主要办理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但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增多,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同时,为使公证文书更加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文书,经商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委托公证人的出证程序进行了改革。香港委托公证人的签名、印章不再送内地有关部门备案,统一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发往内地使用。委托公证人的期限也改为定期委托制,委托期为三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可以连续委托。
一九九五年三月司法部发布第三十四号令,颁布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二000年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这一办法,对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条件、委托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使委托公证制度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逐渐成为中国公证制度有机的组成部分。
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有效地减少了双重认证公证文书的时间和费用,方便了香港居民和法人,保障了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民事、经济和法律界的交往,沟通了贸易、投资信息,同时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不同法律区域间的法律冲突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赞扬。
一、委托公证制度为探索在“一国两制”的形式下,沟通两个不同法律区域公证文书的往来起到了示范作用。委托公证制度采用一种由非官方出具公证书,经过非官方的确认,并能在内地产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公证文书往来使用的问题。
二、委托公证制度的建立,为香港居民、公司、团体、在港人士到内地处理日益繁多的民事及经济事务提供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途径。
三、委托公证人制度对团结香港顾问和法律界广大爱国爱港人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委托公证制度作为一项沟通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制度,有着深厚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收益。
四、委托公证制度对促进香港与内地法律界交流与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朱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