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改动
(1) 除按本条规定外,不得改动在注册纪录册中的注册商标。
(2) 凡注册商标载有其拥有人或任何前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或是由其拥有人或任何前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构成的,处长可应该注册商标的拥有人的要求,容许对该姓名或名称或地址作出改动,但只以所作的改动不会对该注册商标的本质造成重大影响为限。 (由2005年第10号第36条修订)
(3) 《规则》可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
(a) 任何该等改动的效力;
(b) 在官方公报公布任何该等改动的详情;及
(c) 任何声称受该等改动影响的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