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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事先备案的管理办法,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管理办法。
四、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五、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程序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21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核。
七、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对情况变化导致实际经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或情况变化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而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管理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简化手续,减少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认真开展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控,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环节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审核。
九、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管理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事项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管理事项

一、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按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依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09年底前经审批每名下岗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需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2.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说明。
上述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需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2.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三、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2.有权部门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3.试点地区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转制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转制后工商营业执照、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2. 符合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文件规定的范围等材料;3.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2.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3.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4.支付对价合同或协议书。

附件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事项

一、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3.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4.产品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和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3.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如:“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3.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等);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5.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从事环境、节能节水生产经营情况等);3.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4.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5.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需报送的资料: 1.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 纳税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书面报告;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 纳税人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的书面说明;6. 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 实行税额抵免。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可抵免的专用设备当年投资额,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和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说明等);3.对照目录具体项目书面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4.购置(或融资租赁)专用设备合同、发票;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需报送的资料:1.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 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提供技术转让合同,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3. 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4.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原则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办理。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软件生产企业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以及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等情况说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以及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情况说明;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以及具有与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情况说明);3. 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宁波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签市国税局后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取得的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动漫企业取得的宁波市认定机构颁发“动漫企业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购入软件的功能、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及有关情况);3. 购入软件的证明资料和入账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购入生产性设备的功能、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及有关情况);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4. 购入生产性设备的证明资料和入账凭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 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的认定证书或有效文件;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种类明细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企业月度花名册或月度工资明细单,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供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协议;3.本期资产负债表;4. 企业预计年度纳税所得额;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仅适用当年度新办企业。
二、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需报送的资料:1. 残疾职工年度工资单;2.企业与每位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残疾职工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级)》;5.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申请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企业月度花名册或月度工资明细单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 国债利息收入交割单;2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报送的资料:1.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宁波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签市国税局后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取得的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 职工培训费用本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3.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报送的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 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适用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
(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5.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6.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国税函〔2009〕118规定处理。
规划搬迁年度企业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 搬迁协议或合同;3.政府搬迁文件、公告;4.搬迁计划;5.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6.签订搬迁协议或合同之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资产负债表资产账面金额(净值)及其计税成本明细清单;7.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土地使用权、购置其它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安置职工计划等。
自规划搬迁次年的五年内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当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重置固定资产支出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明细清单。
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报告需对搬迁前资产状况、企业搬迁损失(包括安置职工情况、停工减产损失情况)重置资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有关情况鉴定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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