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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审批权限划分

    服务贸易领域新设立外资企业无需经过项目核准程序,其他领域新设外资企业需经过各级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负责审批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负责项目核准,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涉及跨区县的所有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3、各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审批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及商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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