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说明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指南: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工商登记信息的,应先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内容变更。如果不涉及,则应当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2、目前,杭州市在城区范围内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地址为杭州市中山中路271号。纳税人只需带齐资料,就可以当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当场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变更税务登记时不收取手续费。其他各区、县(市)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以下变更事项须先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理手续:
因纳税人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更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经济性质变更;同城分支机构核算方式变更(独立核算转非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