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证核发有新规定
广州地税局获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三种情形。从2007年1月1日起,没有换发新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
三种情形: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二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
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三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今后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即“无证”经营户,地税部门将不再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向其出售发票,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