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3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将于2006年8月1日开始,按照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的要求,在这次换证工作中,除不更换正本外框外,总局决定副本套(封皮)也不更换,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副本套(封皮)。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中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规格标准做如下部分变更:
一、 纸质内芯
(一)为保证新纸质内芯能够插入旧副本套,其规格比原标准周边各减少1.5毫米;
(二)版面顺序进行调整,排上页号;
(三)订本式,线缝中间。
二、副本套(封皮)
(一)尺寸与原来一样;
(二)中间透明翻页由目前2张改为1张,翻页应对开口,与旧副本套一致,以便统一内芯的制作和插入。
各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按变更后的规格标准组织印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使用的副本套(封皮)仍由总局统一招标印制。目前,在保证2006年7月31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需要外,各地不得再加印旧版的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开始后,各地应首先将现有库存副本套(封皮)继续发放使用完,再启用新的副本套(封皮)。
各地要向物价部门报批分项的收费标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收取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要区分是否换领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情况收取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将于2006年8月1日开始,按照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的要求,在这次换证工作中,除不更换正本外框外,总局决定副本套(封皮)也不更换,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副本套(封皮)。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中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规格标准做如下部分变更:
一、 纸质内芯
(一)为保证新纸质内芯能够插入旧副本套,其规格比原标准周边各减少1.5毫米;
(二)版面顺序进行调整,排上页号;
(三)订本式,线缝中间。
二、副本套(封皮)
(一)尺寸与原来一样;
(二)中间透明翻页由目前2张改为1张,翻页应对开口,与旧副本套一致,以便统一内芯的制作和插入。
各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按变更后的规格标准组织印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使用的副本套(封皮)仍由总局统一招标印制。目前,在保证2006年7月31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需要外,各地不得再加印旧版的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开始后,各地应首先将现有库存副本套(封皮)继续发放使用完,再启用新的副本套(封皮)。
各地要向物价部门报批分项的收费标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收取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要区分是否换领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情况收取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