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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年检报告书。
    1、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公司年检报告书》。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提交《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部《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年检栏戳记盖满的,须先换执照后办年检。
    (四)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年检审核时需要核对原件的,还应提交原件。未提交相关前置行政许可证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批准文件有效期限过期的,应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或办理变更登记。
    (五)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年未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到位的企业以及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中介服务企业,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年检审查认为需要核查财务状况的企业,须提交由年检机关备案的出具的报告原件。
    (七)企业下设分支机构的,年检时应提交全部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已通过年检并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通过年检并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十)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十一)从事拍卖、品牌汽车经营的企业,须经省工商局市场处备案。
    (十二)禁止个人代理年检。代理机构和委托代理人从事年检代理业务,应提交资格证明并遵守年检机关规定,发现有扰乱年检工作秩序、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即取消其代理资格。
    (十三)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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