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 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务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债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 债务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