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 业务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资产的组合,该组合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回报或是用于降低成本及带来其他经济利益,一般是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支出或者所产生的收入。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五条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生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按照本条规定确定的合并方取得资产和负债价值是指母子公司编制合并日财务报表时应列示的金额。
第七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 合并方为进行的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给的的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大的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给的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手续费,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 合并中形成母子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的交易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五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计量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损失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三)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负债,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确认和计量。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的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条 合并方应当在合并当期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合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六)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合并后已处置或拟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第十九条 购买方应当在合并当期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九)合并后已处置或拟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