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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办理程序必不可少,以下是办理的具体流程:
一、外资变更申请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一般变更(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延长入资期限等):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提交报批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等)。
2.股权变更: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4.合并分立: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5.提前终止解散: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6.清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二、外资变更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外资变更初审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解散应符合《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四、外资变更复审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五、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5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4.将需编号打印的许可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
5.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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