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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 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又提供了新的合法的中介机构,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业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建账建制、办理账务业务",表明注册税务师也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与此同时,为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94年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此外,《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小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部分省市也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例如北京市财政局早在96年就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财政局在今年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布后于3月30日重新发布实施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于4月19日发布了《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财政厅于4月20日印发了《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于5月9日印发了《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等省市财政厅局也纷纷下发了有关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文件,标志着一套由上至下、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代理记账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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