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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法角度看注册会计师过错之认定

   2001年8月,公司银广夏造假事件曝光。之后,作为其财务报表的深圳中天勤(本文简称中天勤)也随之崩塌。有关部门随即对银广夏案展开调查。2002年2月,中国财政部做出有关中天勤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天勤存在重大过失,正式吊销中天勤执业资格及两位会计师的会计从业执照。该处罚决定指出,中天勤未能发现银广夏的严重财务问题,存在重大过失,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三公”原则,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条款,决定依法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吊销中天勤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3年9月,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为过失)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由该案引发了如下问题:注册会计师过错是如何认定的?过错认定与证据的关系如何?具体即重大过失是如何通过证据来加以认定的?为何不是故意或者一般过失?以及证据在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中是如何运用的?  
 
  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与证据  
 
  归责①,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过错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证券市场中,由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专业性,致使一般投资者很难就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因而,法律基于公平之考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③  
 
  那么,应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专家责任。由于专家工作必须具有专门的技能、方法,这就要求专家在从事其工作是必须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④这种特殊义务导致专家责任的特殊性,故对专家责任认定标准的要求就更加专业、严格。因此,在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时候,亦应遵循这一原则。  
 
  在美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是,他们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客户及社会公众的要求,即注册会计师存在失败行为。判断标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否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或谨慎。美国证券法第11节的核心就是判断谨慎程度的标准,以及可以用来为自己抗辩的依据。第11节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职所应具备的谨慎标准是: 合理性的标准应当是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财产时所采取的标准。这种标准充满了弹性,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该条规定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即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或职业谨慎。如果其已达到“职业谨慎”标准的程度,就不负任何责任;反之,要根据没有达到“职业谨慎”标准的程度追究其民事责任。法院在适用和解释第11节(b)款时,对合理性调查的判断要建立在诸多因素全面考虑的基础上。这些因素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知识水平、专业水平、对发行人情况的熟悉程度和取得情况的可能性,以及实际介入登记程序的准备登记材料的程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如已经过适当合理的调查,履行了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的义务,也有理由相信登记文件中没有错误陈述及隐瞒,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过错认定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资料; 它们不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能够直接证明的是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对于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不能予以确证的,而这个确证的工作或过程恰恰就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故过错认定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加以确认。而客观行为又是通过证据证明的,则证据与过错认定之间的逻辑联系为:证据证明客观行为,进而通过行为认定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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