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程序之—:登记程序和工作时限
登记程序:
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非公司企业不须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的登记机关将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5:领取《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标准如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